摘 要:世界各地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都非常重视。从2013年开始,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出现了一些变化。政府完善了过去以公开辟谣、删除谣言和关闭非法网站为主要手段的表层治理模式,从处理谣言传播者向追究谣言发布者转变,它为研究谣言制造动机提供了数据。通过60例比较完整的网络谣言案例的研究,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者性别属性进行描述,厘清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利他性、利已性和无利性三种动机属性,分析性别与动机之间的关系,对依法治理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研究发现,过高的“无利性”网络谣言是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伤害,而男性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也打破了传统“女人爱造谣”的思维定势。
关键词:网络谣言;制造动机;利他性;利已性;无利性 ;性别
一、引 言
网络谣言因为信源的模糊性、不确定性,研究者往往难以获得信源的准确信息,因而给研究带来了困难。基于该现实,已有的研究者多侧重于对网络谣言的传播研究,包括传播动机、传播路径、作用机制等,因为缺乏对信源的深入研究,无法形成完整的研究链条。即使偶有网络谣言动机分析,也多以个案为主。
2013年开始我国政府在继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删除、取缔和关闭非法网站的同时,加大对网络谣言发布者的治理。中国各地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为研究者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对谣言制造者的侦查更为有效。藉此,可以一定程度回答“谁在制造网络谣言”和“为什么”两个基本问题。
此外,在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另一种声音,即认为网络谣言治理可能影响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对此的回答需要数据支持。
本文侧重分析研究网络谣言制造者的性别、动机及两者的关系,为网络信息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
二、关于网络谣言的界定及研究框架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王国华等研究者认为,网络谣言可定义为在网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特定信息[2]。何雨、陈丽君等借鉴卡普费雷对谣言所做出的价值中立立场,并结合网络时代信息多元化的实际,对谣言的外延予以拓展,将“网络谣言”界定为:以现代网络媒介形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的,未经证实的,有关某些人、群体、事件和机构的叙事[1]。该定义将网络谣言的传播途径、传播范围、信源特征、涉及对象等进行了概括。
从中立立场看,谣言可能为假,亦有可能为真。从对社会的破坏性角度看,被证实为虚假的网络谣言更具研究的现实意义。因此,本研究选择的60个案例全部是已被证实为虚假的网络谣言,并将网络谣言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新型网络媒介传播的,声称是真实可靠的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终被证实为虚假的信息。它们具有极强的社会破坏力,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名誉、利益和秩序都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二)研究框架
对于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动机研究,可以从内在动机如自我满足、外在动机如报复他人和中介过程如提醒别人关注等角度研究,也可以从自然动机,如出于好玩,或社会动机,如增加社交等来划分。但是,上述划分都存在着标准不周延的缺陷,即有一些动机难以归类。
本研究借鉴社会心理学的利他动机研究,将网络谣言的制造动机分为利他性、利已性和无利性。即以网络谣言制造者为本位,进行分类(如图1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无利性是从是否具有特定的利害人角度来分析,即从是否利已和利人的角度上来区分的,若既不利已也不利人,则视为无利性。但实际上,此类谣言对社会秩序、人际关系、公民权利等皆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对于无利性动机不可忽视。
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基本满足了本次研究的需要,它解决了此前相关研究中存在的分类不周延的问题。为了对网络谣言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根据现有60个案例,本研究将每种动机细分若干属性(如表所示1)。本研究设计的细分属性表是开放的,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进行丰富和完善,对其他研究者或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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