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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5年两会新闻出版热点【3】

张晓燕

2015年03月20日15:07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文化发展成果,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这是继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倡导全民阅读”后,第二次将全民阅读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书香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会长邬书林是全民阅读的鼎力支持者,连续三年的提案都谈到了全民阅读。他就如何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在今年两会上呼吁:“2015年,全民阅读工作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力争在建立长效机制、开展阅读活动、实施公益助读和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

在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原总裁聂震宁眼中,我国全民阅读的热潮正在到来。他建议,设立国家“全民阅读日”,会有利于将目前全国各地自行开展的读书节、读书日、读书周、读书月等统一规范起来,形成全民阅读活动的集聚效应。据全国国民阅读状况调查显示,2013年,我国0~17岁人群阅读率为76.1%,这意味着有超过20%的未成年人没有接触书本。对于如何使阅读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电视台主持人曹可凡认为,关键是要营造阅读风气,比如营造阅读家风。曹可凡说他每次出差都要带七八本各种类型的书。“这种习惯是我父亲带给我的。我小时候住的房间就是父亲以前的书房,我从小就睡在书堆里。”曹可凡认为,书店也要营造氛围,“在很多欧美国家的书店里,人们进去后摸一摸、坐一坐、看一看,都是一种满足。”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图书馆原副馆长詹福瑞注意到,现在人们坐地铁几乎都在低头看东西,但是大多数人是用手机看电视剧、发微信、玩游戏,真正通过手机阅读的很少。“碎片式、快餐式阅读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感官享受,深层次的、触及灵魂的阅读越来越少,长此以往,人的思考、判断、理解能力也会越来越差。”在詹福瑞看来,现在一些人不读书或者没有阅读习惯,读书人不愿意读经典。他认为,不要把读书当成一种负担,而要作为一种兴趣。“提倡全民阅读,不只是让大家多读书,更是要读对人的灵魂有滋养的书。”

“全民阅读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到实处。”全国人大代表、《躬耕》杂志编辑廖华歌表示。她举例说,《南阳晚报》十几年来坚持到学校、厂矿、监狱等地推广阅读、号召读书;设置读书栏目,调动新华书店、博物馆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团队参与,并形成读好书、善读书的良性循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强广告监管营造和谐传播环境

近两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例行年度工作重点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加强监管”这个关键词。频出的违法违规广告、假记者、假记者站、新闻敲诈让监管一再成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中国报业协会副会长李东东曾担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对这一情况深深了解,她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明确纳入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当下,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肆意助长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扰乱正常的传播环境。李东东认为,在互联网领域监管方面,危害最大、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严重损害公众权益。她说:“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主要入口,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但作为商业公司,搜索引擎运营商的逐利行为导致其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令我国搜索引擎领域坑害人民群众的事件频发。目前,由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还未被明确认定为广告,相关运营商可轻易逃脱责任,使搜索引擎推广成为‘法外之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输入关键词查寻,跳出来的信息先后顺序只看“出钱多少”,因此在搜索引擎推荐的商家中,不乏虚假广告和钓鱼欺诈内容。李东东说,通过调研发现,在搜索引擎用户规模激增与互联网市场营销价值凸显的背景下,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已成为企业营销重要手段,以竞价排名服务为主的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为此,李东东建议,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发展,尽快将其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前,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严格规范此类行为,为公众创造一个真实、安全的信息搜索环境。

而与此相反,在大力惩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也应扶持公益广告的创新。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于芳今年的提案就是进一步支持公益广告创新发展。于芳认为,导致公益广告刊播量不足特别是精品缺乏,不能入脑入心,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缺位,二是资金不足。对此,于芳建议,首先,应在《广告法》修订中,明确各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和权利,建议出台专门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法规,同时,法规应更加注重鼓励国家、企业、媒体、个人等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创作、传播。其次,按比例返还文化事业建设费。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出机构均应按照规定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公益广告达到规定的制作、播出比例,则可以在次年向财税部门申请,将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总额的5%返还至原缴纳单位,但必须专款专用。再次,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或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最后,成立公益广告创新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为主,政府出一部分,企业再捐助一部分,由中央文明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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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倩(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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