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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传媒人当自律:以“陈永洲事件”为例

吴鹏

2015年03月31日00:00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新媒介的传播环境需要新闻记者具备更高的自律意识才能满足新闻传播的要求。本文重点研究传媒人的媒介素养中的自律意识,结合“陈永洲事件”,分析了当今传媒人的自律意识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对提高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意识提出一些建议。

一、传媒人自律意识的现状

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新闻记者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起着主体性的作用,在社会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使得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得以顺利的展开和进行,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新闻工作者作为媒介的“把关人”,如果没有基本的职业意识和工作规范,传播媒介的社会职责往往无法发挥出来,无法实现公众与权力组织之间的联结和纽带功能。在社会自组织系统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现实是,我国的传媒和记者在职业意识和对职业规范的认识方面,普遍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其公信力的最大的障碍性因素。

在我国,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自律意识缺失现象:

1.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严重缺失

新闻的真实性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媒体中有偿新闻泛滥成灾。它主要来源于记者编辑甚至编辑部整体利用发稿权与广告商进行利益交换。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也成为了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工作之一,必须完成。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这种制度上的要求使得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受到利益的诱惑而被扭曲。

第二,普遍存在的假新闻和虚假广告。假新闻、假广告充斥在各种媒体中,它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及其在工作中不遵循职业规范,工作者本身自律意识不高等。上海《新闻记者》杂志2001年做了一次关于全国“十大假新闻”的话题,本来只是一次性的栏目,不料这个栏目马上就成了各种揭露假新闻的材料得以“投诉”的地方,面对不断涌来的大量虚假新闻素材,该刊编辑部不得不每年做一次,而且素材大有刹不住车的趋势。我国广告的主要载体是大众传媒,不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发布虚假广告,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在这里,利益驱动显然在起作用。我国的传媒揭露了大量农民受到假种子、假农药坑害的事件,揭露了大量患者被巫医坑害造成病人死亡、人财两空的悲剧,但在这些报道中,很少深究传媒在刊登假广告方面的责任,提出传媒赔偿受害者的问题。假新闻、假广告的泛滥,表明我国传媒界的自律意识和职业规范存在严重的问题。这里既有自律意识的原因,也有职业工作规范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激烈的传媒业竞争下人心的浮躁,自律意识尚没有在从业人员的心底扎根,同时缺乏明确的职业规范。

2.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和法律的边缘问题

新闻的各种侵权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其中某些侵权行为,很多传媒人还意识不到其存在的问题,甚至作为经验传播。例如传媒对“小人物”的侵权。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也是一种传媒的侵权行为。尽管已经有了禁止性的规章制度,可是打开电视,仍然可以看到和听到各种变相偷拍偷录的影像。在某些采访活动中,记者进行了偷拍采访,但往往以获取有影响力的新闻来遮掩其侵权的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其中,中央电视台就有相关规定。其“新闻调查”节目内部信条中有一句话:“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作法,也不能仅仅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这应该作为记者采访行为的基本准则。

3.新闻工作者廉洁采访和廉洁自律意识缺失

廉洁自律,是新闻媒体对编辑记者的基本要求。廉洁,谓之不贪污受贿,不损公肥私,不搞钱权交易,不以权谋私等。这也要求新闻从业者以党性原则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自我约束,认真落实新闻条规。做不到廉洁自律的编辑记者,在“德”上就不合标准,而其无“德”的“才”也就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我们经常说人要“德才”兼备,“德”是政治思想素质,“才”是工作业务素质。“陈永洲事件”反映了当前我国部分新闻工作者以记者身份为掩护,把受众的权力当做是牟利的工具,穿着合法的外衣以敛财为最终目的,做着谋取非法利益的勾当。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而且混淆了是非和价值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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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倩(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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