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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定:新闻专业主义建构的新趋势

——《为何大众化的民主更需要功能型的新闻业定义》译评

陶文静

2015年05月20日16:46  来源:新闻记者  手机看新闻

【本文提要】 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逻辑集中于在职业与业余之间划定边界,以形成新闻业内权力和阐释的共同体。而在新技术格局下,职业与业余、传者与受众等边界早已模糊,以功能界定成为建构新闻专业主义的一次新的尝试。其间,加拿大学者艾佛·夏皮罗采用更理论化的路径,将现行民主体系的大众化进程与剧烈变迁的新闻操作实践相关联,力求在学界、业界和公众认知上达成对新闻业操作实践及其理念根基的新共识。作者认为,现代民主体系中,新闻业仍无可取代,但界定新闻业的标准不再是“谁”而是其“专业功能”——新闻业需要以其服务民主社会的独特功能作为界定自身的首要标准,无论所属机构、聘用方式、工作地点如何,达到这一标准的才算是新闻人。

【关键词】 专业主义 定义 新闻业 原创性 职业认同

前不久,国际知名新闻学刊《新闻学研究》(Journalism Studies)刊发一组文章,讨论当前新闻业面临的危机。虽然中西方情况不同,这些视角各异,理论方法多元的讨论,对中国业界、学界不乏启示意义。为此,我们组织编译了其中部分文章,与读者分享。 ——编者

自19世纪末欧美社会专业化运动以来,①新闻专业主义就一直处于不断被消解与建构的张力中。对其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权力路径偏重考察取得专业地位后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争取独立性背后的政治意涵;结构功能路径关注专业特质以及专业化的过程,后扩大到专业间对工作管辖权的协商等。但无论哪种路径,“定界”都成为一个核心概念。

Lewis认为新闻业正规化和合法化的过程就是一种“定界”(boundary work)的过程,②是一个社会行为主体试图界定它相对于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生态位置的协商与建构。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逻辑集中于在职业新闻工作者与业余人士之间做出定界,③以形成一个共同的权力和阐释共同体。④而在新的技术和媒介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公众得以积极介入新闻实践,一些学者认为新闻业正在遭受“去专业”的严重挑战,⑤但也有学者开始以“功能”而非“职业/业余”为标准来重塑新闻专业的边界,从而以“功能型专业主义”的权威,来维护新闻业的合法地位和运作原则。

作为对新一轮专业主义消解所做出的回应,《哥伦比亚新闻学评论》曾发“何为新闻之鹄的?”之问,引发热烈讨论,并被认为是比“谁是新闻人?”更值得探究的问题。与此一脉相承,加拿大学者艾佛·夏皮罗(Ivor Shapiro)在一篇题为《为何大众化的民主更需要功能型的新闻业定义》的文章中,采用更理论化的路径,将现代民主体系(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的大众化进程与剧烈变迁的新闻操作实践相关联,力求在学界、业界和公众认知上达成对新闻专业典范的新一轮共识。

作者认为,在任何现代民主体系中,新闻业都无可取代,但无论所属机构、聘用方式、工作地点如何,界定新闻业的标准不再是“谁”,而应是其“专业功能”——由功能型支撑的专业典范成为界定新闻业的首要标准,做得够格才算是新闻人。

何谓功能型定义

艾佛·夏皮罗是加拿大瑞尔森大学(Ryerson University)新闻系主任、副教授,长期研究新闻生产和职业道德等问题,担任加拿大记者协会伦理咨询委员会主席,并有着丰富的媒介从业经验(6次获国家杂志奖,并曾入围加拿大记者协会调查记者奖)。其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首先从给新闻业一个既观照现实、清晰准确,又符合社会期待的功能型定义开始。在作者看来,这是澄清新闻业之根本并划定与其他社会部门关系的契机。因为无论定义者如何努力,有效的定义还是要在不断地被引用和演化中获得其生命力。新闻业的定义不仅是职业新闻业的内部事务,而且需要在学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知上都达成相应的共识。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定义”类似词条编撰的工作:它是描述性的,要能充分表述所描述对象的确切意思;又是限定的,能够简洁明了地区分出什么是“新闻业(的)”而什么“不是”;并且需具有尽可能的包容性,能覆盖种类繁多的形式、领域和文化背景,适用于所有现行民主体系。

至于“功能型”这个修饰词,在这里并非指社会学意义上的“在文化政治经济条件中界定新闻工作的角色”,也不是像功能主义者那样将其固定为某项职业,而是使用其字面⑥或者语汇上的意义。泽利泽(Zelizer)曾列出不同研究路径下“journalism”概念的五种主要的定义范畴:一项职业、一种机构、一群人、一类文本以及“一套操作实践”。⑦比较而言,前三类都属于“经典”定义,因为它们排除了一些人群,第四种说的是工作产品而非工作者或他们的活动,而第五种(“一套操作实践”)则是本文所说的“功能型”的。

民主社会亟需功能型的新闻业定义

遗憾的是上述共识此前也许从未达成。虽然至少从19世纪末以来,新闻业就被认为是与报道新闻相关的某种特定的职业,但人们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却仍有着强烈的分歧。比如新闻业到底是不是一项“专业”(profession),新闻从业者是否天然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而区别于普通市民等。在日益民主化/大众化的新闻生态中,如果定义过于狭窄会将一些值得社会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活动限定为某些特殊的作者或发布者所专享,从而会有些不公平。正如哈格里夫所言,“在民主社会,每个人都有权传播事实或思想,无论多琐碎,无论多粗鄙”。

而在当下剧烈变迁的媒介环境下,上述分歧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变得更为棘手。虽然现代民主制度依然是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和制度环境,并依然承认专业新闻业的重要地位,但在过去二十年左右时间里,新闻业与其他大众传播形式之间,以及新闻人与之前所谓的“受众”之间的边界发生了严重混淆。媒介技术的进步以及新的修辞方式、规范理念的转变(比如“囧司徒秀”中喜剧调侃式的虚拟新闻的走红)迫使新闻人们去做一些“划界”工作,以维护“新闻专业典范”的权威性。后者作为一套价值体系为其阐释共同体提供公认的标准、价值和实践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对当下新闻生态的判断采用了民主化(democratizing)一词,这与现代民主共和体制下权力不属于少数特权阶层,而被社会公众所共有的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就要求新的新闻业定义能够顺应这一基本趋势,将服务于民主社会的所有新闻行为包容其中。

一些保守者认为单以“哪些构成了新闻行为”而不是“谁是记者”来下定义会使新闻的专业界限消退。但是真正的功能型定义不该在“职业/主流”与“业余/其他”中设置樊篱,而是要将新闻工作与公共关系、娱乐及新闻聚合等其他行为范式区别开来。

时至今日,如果有人在大街上对陌生人提问,人们大都能立即判断出这是记者还是突然到访的政府或商业人员。在许多国家,那些被认为是在履行新闻职责的人们可凭此获得法庭、议会大厅以及记者团的特殊席位,甚至可以进入体育赛事的休息室而无需忌讳性别。这种“记者特殊”的想当然会越来越带有歧视性——原则上,这张假想的“媒体通行证”会随着“边界”的日益模糊而向所有人开放。

不仅如此,在司法领域,当新闻人试图保护他们的消息来源时,立法者和法官都常面临界定上的难题。比如加拿大魁北克省(遵循法国民法典)法庭承认新闻的专业特性,认为对新闻的评判需要参照其专门的职业规范,自1999年以来就一直依据“负责任的新闻业”的原则来审理诽谤指控。而在此后加拿大普通法系的法庭辩护中,评判标准演变为“对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负责任的传播(活动)”,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明确拒绝了将新闻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要求)。首席大法官写道:

传统媒体正在迅速地为一些新的传播公众关心事物的传播方式所补充,其中有些是在线的,并没有记者参与其中。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将这些新的新闻和信息传播者排除在外,他们应与所有现行媒体产品一样适用相同的法条。

如上所述,在新的媒介生态下,新闻生产领域和社会法律领域都要求一个清晰的新闻业的“工作定义”。尤其是后者,法律是新闻业“定界”的制度性确立和保障,判定界定难题的频发则凸显出清晰划定新闻与其他社会部门间界限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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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倩(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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