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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信息共享考验法律智慧

——有关在线新闻聚合的思考

宋慧献

2015年06月02日15:26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从桌面网到移动网,新闻聚合平台备受青睐之际,其利用网络资源的搭便车行为也引发侵权之争。新闻聚合侵犯版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抑或合理正当?这正考验着全世界法律人的智慧。德国、西班牙立法为传统新闻出版商增设一项新权利的做法,遭遇强烈反对。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与新闻自由的价值应该高于任何商业利益。基于互联网的自由本性,为那些希望获得权利保护的内容提供者创设一项“技术措施防链接义务”,也许是个值得考虑的方案——权利保护是需要成本的。

【关键词】新闻聚合;版权;网络;链接

2014年11月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确定的主题“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正好从两个层面揭示了互联网世界的特征:技术层面,互联网的本体特性是“互联互通”性;作为对这一特性的社会性反应和体现,互联网世界应该做到“共享共治”。“互联互通”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共享共治”则是对一种价值诉求的表达:对于这个星球上的人类而言,互联网世界应该让所有的人共享其利、共问其治,而不是相反。

而要实现互联网正义,就像在物理世界一样,互联网世界需要互联网规则。由于互联网有着特殊的技术特征,即有别于传统的联与通的方式,其享与治的规则也必然有异于传统。如何制定合适的甚至是完善的互联网规则?20多年来,这一直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严峻的法律课题。由于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这一课题已经造成了一种法律焦虑,考验着人类的法律智慧。

其中,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便是互联网环境下最为突出的法律课题之一。

一、新闻聚合的十字路口

过去的2014年,新闻传媒与版权领域最热门的讨论,应该是有关新闻聚合的话题。

作为一种网络客户端程序的新闻聚合者,其功能是搜寻、汇集互联网上分散传播的信息内容,集中在一个网络页面上,供用户阅览。除了节约用户查询、浏览网站的时间和精力外,新闻聚合的优势还有很多。尤其是它能根据用户的自主订阅,或依据其信息需求特征,按时提供且更新个性化内容,并为其创建独特的信息空间、个人报纸。所以,新闻聚合平台备受青睐,并从桌面网发展至移动网。但新闻聚合也带来了激烈的版权之争。

2014年11月,西班牙新的《知识产权法》(LPI)在激烈的争议中获得通过。该法变革主要涉及互联网问题,备受关注的地方是它为内容聚合建立了新规:为保护内容提供者的既有利益,增加了一项新规则,即“聚合者税”(aggregator tax),又俗称“谷歌税”。依此新规,谷歌新闻等新闻聚合者应向内容来源媒体支付版税。立法获得通过的理由似乎很正当:由链接网站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内容提供者即媒体不可剥夺的权利。

但这项新规却备受争议。西班牙反对派称其为“一场灾难”。他们表示,新法对于规制链接和盗版不具太大意义,也不会为内容持有人带来经济上的补偿。

新规矛头所向的谷歌公司立即发表声明:“我们对这项新法感到失望,因为我们相信,像谷歌新闻所提供的服务可以帮助出版商为其站点带来浏览量。”

谷歌何去何从?它曾经考虑关闭西班牙的谷歌新闻服务。西班牙新法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在中国,新闻聚合网站也正处于同样的窘境。

今日头条是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通过搜索与链接技术向移动网络用户推荐其他网站的新闻内容。在深受用户欢迎并迅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的同时,这种便捷的新闻获取方式也招致众多新闻网站的侵权指控。国家版权局曾称,在受理相关投诉之后,已经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搜狐公司还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针对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式与法律性质,我国互联网行业、法律界人士从不同层次展开了激烈讨论。至今,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似乎并未形成主导性意见。

二、聚合:另一种“转播”

显然,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网络新闻行业再一次站在了十字路口。其最终的走向也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我们眼下面对的问题无疑是对法律智慧的考验,而必须做出的选择也会对互联网下一阶段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版权问题上,传统媒体及不少作者站在了今日头条的对立面。

2014年6月,今日头条获得1亿美元投资,估值达5亿美元!这一点立即引发公众的质疑。只是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其价从何而来?《新京报》的评论称,“技术的发展不应该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今日头条“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1]。有作者称,“不管法律怎么讲,今日头条的价值总归是建立在他人生产的内容之上,今日头条从中获益后理当以合理的形式与内容生产者分享收益”[2]。这种质疑所表达的朴素理念,正是版权制度的基础与实质:任何技术利用、行业发展都必须维持相关方的利益平衡。

考察其实施链接聚合的技术特征,并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先例,可以看出,今日头条对其他网站内容的“搬运”方式难免有侵权之嫌:

其一,就链接的发起方式来看,今日头条并不是单纯或被动提供信息定位的搜索引擎,即任由用户自己在输入框中自主搜索内容,而是主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某种主题的搜索、归类、整理、排行,然后再行分发,包含了一个整理、加工的过程。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报刊文摘的做法。并且,传统网络曾发生过类似情况,并被认定为侵权。在华纳诉阿里巴巴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网站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并提供相关歌曲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搜索到的歌曲链接,进而使用户无须离开被告网站页面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和下载,已经超出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①

其二,今日头条实施链接与聚合的过程融汇了深度链接、加框链接与转码。这些技术造成的综合性效果是,用户经由聚合网页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深入到达后者的次级网页;转码并重新加框之后,用户阅览的是设链网站视框下的被链接内容,而被链网页的其他信息如广告等不再显示,周围环绕的可能还有设链网站添加的信息,用户以为其看到的内容是由设链网站提供。即使用户能看到被链网站的名称、域名,明知这是被链网站的内容,但他也知道自己依然停留在设链网站上,仿佛是坐在设链网站的车上,进入了被链网站的景区。总体来说,在用户看来,被链网站的存在似乎可以被忽略不计。至少从表面上看,这种阅览模式容易让人联想到期刊转载。从已有的网络链接侵权判例来看,2008年判决的迅雷案的情形与此类似。法院指出,如果“被告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将第三方网页的框架和内容嵌入在被告现有的网页中”,则难逃侵权责任。而“一般搜索引擎提供的网络服务方式是:用户在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搜索网站根据关联度将搜索结果在网站页面逐条排列显示。……用户点击特定搜索结果后,网络自动弹出独立的第三方网站页面,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并不介入用户从第三方网站获取信息的过程”②。

按照所谓服务器标准,设链网站的服务器没有复制第三方网站内容、不能自主控制作品的传播,而只是以搜寻和链接指向第三方网站,不构成侵犯版权。但这一标准难免引发争议。③如上所述,设链网站通过加框、深度链接甚至进行转码,已经造成一种有别于普通链接的传播方式和接受效果:用户是在设链网站的空间内点击、阅览甚至下载来自其他网站的内容;而被链网站的内容在被“使用”的同时,其整体利益被不同程度地忽略了。眼球就是市场,被链网站难免认为,内容聚合者未经许可“搬运”了它们的内容,也借此占取了它们的商业利益,按照用户的感知,这与报刊转载、电视转播不是有着相似的效果吗?所以其要么涉嫌侵犯版权,要么涉嫌不正当竞争。④毕竟,新闻聚合的这种内容“搬运”虽只是一种虚拟性搬运,却也属于一种特殊方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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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倩(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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