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根本,一是我国版权保护相关部门还未对其作出政策支持;二是中国读者还没有养成网上付费阅读的习惯,2012年进行的第九次全国阅读调查发现,只有41.8%的中国网民表示可以接受付费才能下载阅读电子书这种阅读方式,但他们心目中,能接受的电子书的价格也是有相应的额度的,大体上的趋近于3.5元。相对国外对版权的重视,我国对数字出版的保护只是冰山一角。
3.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健全。我国版权法本身就不健全也存在着很多漏洞,而数字出版的兴起更是让这些漏洞明朗于人们的面前。我国在数字出版的起步较国外落后很多,使得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行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纵观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只是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作为补充的版权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但是填充式的补救措施根本不能起到实质性的解决效力,导致数字出版领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不法分子不能起到打击和惩处的作用。
4.数字出版高素质人才的缺失和网络监管不力。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短缺,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的培养更是跟不上数字技术发展的脚步,致使管理层和数字出版物本身的内容和技术脱节。数字出版机构不能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形成紧密联系的整体,获取数字出版领域的最新成果不及时。另外,新闻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监管能力、执行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落后[3]。
三、如何应对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盗版问题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014年12月公开表示:“网络上的音乐、视频、软件是海量的,给知识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但版权局坚决打击恶意侵权的行为,绝不手软。”
盗版和偷窃一样,都是未经他人允许而将其成果据为己有的非法行为。詹姆斯·罗威尔说过:“十戒不会改变,偷窃永远是偷窃。”如何加强盗版防范是目前数字出版面临的紧迫性问题。社会各界应从四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执法力度,让盗版行为无路可走
关于数字版权法律的建立,世界各国都作出了努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005年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者的民事责任[4]。
而最具影响力的是1998年美国颁布的《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5],在国际数字出版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法律注重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网络作品传播时,其署名权、著作权声明、作品出处等信息易被篡改或删除;二是网络作品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极为容易,对著作权人的损害突破了地域限制。另外,该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著作权责任限制,为网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条款被认为是反盗版行动中最有力的工具[6]。
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法律法规的固定性已经明显跟不上数字出版的进展步伐,成文法的修改是需要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审核、批准等程序才能最终确定下来,所以相关法律始终无法立即对网络新的犯罪行为采取行动。致使很多不法出版商利用成文法更新之后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因此,法律法规要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出版法律平台系统。立法机构建立一个关于“数字出版环境管理”的官方网站,具有针对性地对非法行为发布实时的法律条款,及时打击网络非法出版。在数字化时代,面对数字化的盗版问题,立法机构同样可以利用数字化这个平台开展立法、执法行动,其具有时效性、灵活性和数字型的特点。
2.启动“网络警察”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网络警察”要履行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共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等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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