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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2】

于小艳,冯梓明

2015年07月14日14:40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二、学术期刊“学术自由”的法理审视

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期刊中单个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而期刊整体著作权则属于期刊社。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出版活动,出版自由因而得到保证。学术自由在出版界是出版自由的下位概念。与学术期刊(编辑部)相关的学术自由,主要来自《宪法》《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国外的法律条文也可提供参考。这些法规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进行保障和规制。

(一)宪法的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自由是法制下的有限度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前者的权利主体包含后者的权利主体,而后者的权利内容是前者的特殊形式,是“《宪法》赋予从事学术事业的学者的一种有特定范围的免责权,以利于他们尊重自身的学术良知,追求真理、关注民生,发表研究的成果和心得,安全而从容地履行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9]。此观点将学术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特殊形态或下位概念。既然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可以适用于学术自由,那么学术自由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这当然包括编辑和其他编辑部成员。遵照《宪法》的规定,学术期刊编辑和学者均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当其言论和学术观点受到国家或社会极端舆论的侵犯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给予保护。

《宪法》对于出版和言论自由的规定和执行对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一方面,能否持续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力对教师和其他学者来说,具有维持其职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因为他们的职业就是发展新的思想,阐述新的观点;另一方面,《宪法》也极其注重出版自由,因为如果没有出版自由,大学教师和其他学者的工作开展、创造力提升就会受阻,如此将危及其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由此看来,出版自由和学者的言论自由两者相得益彰。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能有效促进教师和其他学者的探索精神的开拓,减少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以及社会舆论的压迫,使学者个人更顺利地进行学术交流。而出版自由的实现使学术成果的传播更畅通,为学术观点的碰撞和升华提供平台,更好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知识发展和进步。

(二)《出版管理条例》的保障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作者有权自由发表文化成果,而学术期刊是刊发的载体,这是学术期刊学术自由的产生之基。为了确保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不论是出版自由,还是学术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由此,在保护性规定之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出版自由做出限制性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作者有自由,出版有纪律。期刊编辑人员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承担起相应责任[10]。

学术期刊是保存和发展学术成果的平台,是进行国内国际文化传播的载体,对于繁荣学术研究、推动文化创新,促进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家依法制定实行的行政法规,目的在于对出版事业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控制,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国家通过《宪法》《出版管理条例》保护公民思想言论及出版自由,其最初意义是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学者个人私权利的干涉,以保障学术自由。而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人人都有独立思考、自由讨论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对正统观点和异端意见政府均不干涉。由此,公民真正享有了国家赋予的出版自由,既规范公民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又确保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发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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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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