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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

于小艳,冯梓明

2015年07月14日14:40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是学术成果传播和发展的基础,而现实中学术期刊的“免责声明”却表明了这一自由的缺失。从学理的维度看,学术期刊(编辑部)是应然的学术自由享有主体;从法理的维度看,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是《宪法》等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故而,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应当得以落实和彰显。

关键词:学术期刊;学术自由;法理;学理

翻开学术期刊的扉页,不少期刊免责声明跃然纸上:“本刊所载文章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编委会和编辑部观点。”从应然的角度看,学术期刊享有法律规定内的刊发论文的自由权。这种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刊发有学术争议的论文的权利,二是指刊发学术论文免于来自其他学者和社会的责难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两种权利,学术期刊就只能唯唯诺诺地附和和赞美社会主流而使学术因缺乏创新、自由探讨而止步不前。一种权利需要以特别声明的方式来维护,说明这项权利本身已式微。学术期刊编辑部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这有深刻的法律基础和学理基础。

一、学术期刊“学术自由”的学理审视

学术期刊的职能是传播。这种职能以学术期刊的本质及其出版单位的出版自由权为基础,具体体现为期刊编辑部在选稿、发稿方面受到学界和法律的保护,免受来自外界的干扰。期刊社面对大量的来稿,一方面要求编辑的知识具备广度与深度,必须在所编栏目方面拥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以实现学术传播和信息的共享,推动学术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编辑部无法一一论证、核对来稿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等,需要作者“文责自负”,对自己作品中阐述的观点和真实性负责,对作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在分析学术期刊的学术自由时,至少需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学术期刊的概念及其权利,另一个是学术自由的界定和享有主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回答学术期刊编辑及编辑部是不是应然的学术自由权的享有者。

(一)学术期刊及其权利

关于学术期刊的定义,目前国内学术界、期刊界仍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明确的说法。我国权威工具书《辞海》对期刊作如下界定:期刊,又称“杂志”,指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装订成册,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而学术的“学”是指学问、学理或学科,“术”则是指技艺、技术或方法。学术合起来是指较为专门的有系统的学问[1]。本文认同从目的、内容的维度界定的学术期刊概念:学术期刊是以学术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和交流为基本目的,以学术问题探讨为主要内容的期刊[2]。由此概念得知,学术期刊以探讨学术问题为主要内容。如果不存在学术问题——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存在争议的学术问题,学术期刊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探讨即探究和研讨,其中的“探”是基于某种未知或不确定,也就是说以未知的或尚未达成定论的学术问题为基础,那么就潜在地包括学术的争鸣,甚至是后来认为曾经错误的学术方面的认识。“讨”即讨论、研讨,即在学术期刊的界定中强调的是两个以上不同主体就学术问题交换意见的过程,而不论该过程是否日后能达成某种学术共识。所以说,这种讨论是以自由的表达学术观点为基础的,“探讨”本身包含一定的学术自由意味。

我国实行学术期刊严格分层的刊号审批制,学术期刊的权利具有特定的社会规定性。学术期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发布学术信息、刊发学术论文的权利[3]。一方面,从学术期刊刊载文章的作者来源看,现在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社以外稿为主,即学术期刊刊载论文的作者基本是非期刊社的在职人员,作品的创作除了符合学术期刊的出版宗旨和质量标准之外,与期刊社“意志”无关[4];另一方面,从编辑出版过程看,编辑在出版编辑过程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根据期刊的出版宗旨、个人的学术评价以及审稿人的评审意见,决定对稿件的取舍。对于采用的稿件,编辑有权进行文字性的删减和修改。不少编辑部在定版之前会将排版文件发给作者核对修改内容,以取得作者的认同。由以上两点可知,学术期刊刊载论文完全是作者观点的呈现,是作者表达的“意志”,编辑只是在汇编作品中按期刊的要求选择作品,产生演绎性汇编成果,设计版面装帧等。

(二)学术自由及其权利主体

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是“具专业资格的人士在他们胜任的范围内探索、发现、发表及讲授他所见的真理,除了鉴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权力约束的自由”[5]。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科学绝不仅仅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求善”的过程。《大学》说得好:“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这里的“学”是指“学问”或“学术”。显然,“学术”或“学问”在止于至善,而不是止于至真,“止于至善”才是学术研究之“道”。现实中难免出现一个新研究成果造成负面后果的现象,它与研究者和其研究的善恶无关,那些滥用新成果的媒体、政府官员或公司应对那些后果负责,因为“要学者担负实际运用他们的研究成果的责任,就好像因攻城使用加农炮指责伽利略,为印刷品中的谎言指责哥登堡,为广岛被炸毁而指责爱因斯坦”那样缺乏逻辑和依据[6]。学术自由就是要保护其权利主体免受学术成果不完善和不当使用的责难。

学术期刊(编辑部)享有学术自由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学术期刊编辑是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具专业资格的人士在他们胜任的范围内探索、发现、发表及讲授他所见的真理,除鉴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权力约束的自由”的概念界定;二是在“编辑学者化”的呼声下,学术期刊编辑的学者化程度越来越高,享有学者的学术自由是一种趋势。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在高校中,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履行其教学和研究责任的自由。然而,学术自由的范围不仅如此,阿什比认为大学教授甚至可以越过其专业范围毫不顾忌地公开发表自已的主张[7]。不仅学术自由的权利范围可以超越专业界限,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也不应仅限定于教授,各个专业的具备资格的人员皆应有权在他们胜任的范围从事专业活动。具体到学术期刊编辑部,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编辑的具体工作看,其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创造性劳动,应受到学术自由权利的保护。编辑部有权选择刊发符合办刊宗旨的高质量稿件,在不违背人类道德的基础上可以涉及尖锐或敏感问题的学术文章;二是学术期刊编辑的学术自由同样是有限度的自由,不能刊发违反法律法规、有违社会伦理、危害社会稳定、宣扬暴力犯罪的论文。

“编辑学者化”的话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引发热烈的讨论,至今虽无定论,但实践中的编辑的学历不断提升,他们大多除具备出版专业知识外,通常有期刊相关专业的学术背景,是某一领域内的学者甚至专家。对于学者,费希特指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广义上的“任何一个曾在大学里学习过、或者还在大学里学习的人,都必须被看作是学者”;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只有那些通过时代的学养,达到对理念的认识的人才能被称作学者”[8]。学者专注于学术的研究、发明、创造,是知识的生产者,而编辑对作品进行甄选和修缮,使之成为出版物,是文化知识的保存者和文化传播的实现者。学者与编辑的两种身份界限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编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包括出版专业的素质和与期刊内容相关专业的素质)的提高而越来越趋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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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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