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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何以笙萧默》:赵默笙真的重婚了吗?【3】

李婧

2015年01月30日08:0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律师评《何以笙萧默》:赵默笙真的重婚了吗?

  剧情四:

  剧情:赵默笙是一个摄影师,曾经就职于美国的杂志社,并且获奖。应晖私下收集了她的个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职务作品,要给她办个人摄影展。何以琛得知后,要求赵默笙签署了“维权代理协议”,并向应晖发了律师函,要求停办摄影展,称该摄影展侵权。

  应晖为赵默笙举办影展侵权吗?赵虎律师:难说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认为,因为剧情对此案的细节交代不清楚,需要做出各种假设。

  第一,假设应晖“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通过购买、获赠等途径获得的照片,那么应晖有权利举办摄影展,因为应晖已经取得了这些照片的所有权,虽然说展览权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但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却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这种情况下,要求停办摄影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假设应晖“私下收集”的方式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收集的赵默笙留下的照片,那么这部分照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除非两个人只有另有约定,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应晖有权使用这些共有财产,包括展览。

  这种情况下,要求停办摄影展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如果赵默笙与杂志社没有特别约定,她的拍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些摄影作品的版权属于美国的杂志社,赵默笙也好,应晖也好都没有著作权。这种情况下,赵默笙没有任何权利阻止应晖举办摄影展。如果应晖是通过原件转让获得的这些摄影作品原件,美国杂志社也没有权利阻止应晖举办摄影展。

  第四,如果应晖是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了这些摄影作品的电子版,再自己冲洗出来,举办摄影展,这种情况下照片的版权人(美国的杂志社或者赵默笙)有权利阻止,因为这种情况会侵犯照片的著作权人(美国杂志社或者赵默笙)的著作权。

  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况存在,比如赵默笙与她供职的杂志社有更为例外的约定。何以琛在让赵默笙签署委托书时,应问清楚以上的情况,还要弄明白她和应晖的实际婚姻状况。但绝大多数可能是,赵默笙不能阻止摄影展。

  剧情五:

  赵默笙在大学时喜欢摄影,暗恋何以琛。于是,用照相机偷拍何以琛在大学读书的照片,并冲洗出来拿给何以琛看。何以琛将照片没收,不肯还给默笙。并对赵默笙说,“你要和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的所有权问题?”赵默笙只好放弃了照片。

  赵默笙拍的何以琛照片归谁?赵虎:赵默笙

  赵虎律师认为,赵默笙拍的照片,赵默笙有著作权。赵默笙洗的照片,赵默笙有物权(所有权)。何以琛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要走照片。但是,赵默笙在使用这个照片的时候不能侵犯何以琛的肖像权,比如不能拿来盈利等。所以,剧中这个情节要么是何以琛学艺不精,要么就是何以琛在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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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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