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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何以笙萧默》:赵默笙真的重婚了吗?【4】

李婧

2015年01月30日08:0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律师评《何以笙萧默》:赵默笙真的重婚了吗?

  剧情六:

  林少梅是赵默笙的大学同学,毕业后起艺名箫筱,成为当红模特。有人在论坛贴出她与猥琐男的“不雅照”,造成她名誉受损。赵默笙等人找到这些照片都是PS出来的,不是真实的。《品嘉》杂志社等媒体没有与林少梅核实,便对此进行了报道。何以琛作为其代理人与《品嘉》杂志社谈判。

  林少梅遭遇“不雅照”是否被侵权?许蓉:被侵权

  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蓉律师介绍,《何以笙箫默》中出现的林少梅“艳照门”事件,对于林少梅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中p图者和转载图片的《品嘉》杂志社都是此次名誉侵权事件的侵权主体,但是二者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认定。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本剧中出现的林少梅艳照门事件,p图者将某些网络不雅照片经过技术处理,将照片中的女人头像变成林少梅的头像,并且发布到网上,其行为已经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林少梅的评价,已经构成了对林少梅名誉权的侵害。换言之,如果这位p图者仅仅只是处理这些图片“自娱自乐”,并未将图片公布或者散布给第三人,也就对林少梅的名誉构不成侵犯。

  至于《品嘉》杂志社未经核实就转载了这些照片,显然是构成了对林少梅名誉权的侵害。杂志社作为一家媒体,其发表任何稿件均负有审查稿件真实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义务,但是其在转载涉及到林少梅的这组照片时,没有审查其来源及真实性,未尽到审查义务,故应对侵害林少梅的名誉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一案件中,林少梅既然起诉了第一家转载这些照片的《品嘉》杂志社,并且也能够证实这些照片系伪造的,那么杂志社就应当对林少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剧情七:

  何以琛是“袁向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不到七年,就开着宝马,住着豪宅,动辄拿七位数字的佣金。还经常与女主角有“说走就走”的旅行。

  合伙人律师都是何以琛吗?许蓉:这只是传说

  同样作为律所合伙人的许蓉律师表示,“对何以琛大律师的职业生活,我只能莞尔一笑了。先不说该剧播出后网上关于剧中何以琛各种律师说法、律师思维的吐槽,单就何以琛为了爱情不顾一切,说走就走的洒脱,就不是一般合伙人律师能比的。”

  许蓉律师说,正常来说,一名出色的合伙人律师,应当有一个律师团队,但剧中袁向何律师事务所能够看到的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一共有5名左右,而何以琛的律师团队貌似固定的只有两个人。对比何以琛动辄7位数、8位数的代理费来说,这个律师团队确实是太小了。此外,何大律师担负着如此之多的案件,却为了爱情不顾一切,说走就走,也着实让人“赞叹”,除非对于自己的律师团队很有信心,否则说走就走真的不像是律师的作风。

  此外,从剧情还可以推断出,何以琛实际执业只有短短三、四年的时间。何以琛与赵默笙分开七年,当时他们一个大一,一个大二,如果何以琛毕业之后参加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毕业第二年可以拿到律师资格证书,实习期一年,那么他正式执业已经是他们分开至少三年以后了。也就是说,到剧中二人重逢,何以琛作为执业律师最多也只有不到四年的时间。

  “像何以琛这样父母双亡,大学毕业白手起家,当律师三、四年就能够奋斗成一位律所合伙人,确实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更需要极好的机遇。所以虽然现实中的何以琛太少了,只是传说,不妨把他作为一个完美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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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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